《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近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深交所互动易、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就“中小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留言询问。而在其背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即将(6月8日)迎来“百天”。

在新证券法中,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大亮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明确投保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这将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进行维权索赔。

朱奕奕进一步解释,“证券纠纷往往具有涉及广、金额大,单个投资者损失程度不一的特点,这使得投资者个人进行诉讼维权成本比较高,而且投资者个人举证能力相对较弱,还存在着异地索赔的难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专业性较强的机构,根据证券法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一方面能够帮助法院缓解大量投资者登记入案的工作压力,提高登记效率。另一方面能够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特作用,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维权。”

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上海金融法院、深圳中院和南京中院也相继出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

上述三家法院出台的具体规定有何独到之处?朱奕奕介绍,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是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将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的特殊代表人诉讼,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公告、代表人选定、案件审理、调解和判决及其适用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南京中院于5月8日正式启用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试行)》同样也是围绕上述方面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了较为简洁凝练的总结性规定。深圳中院在4月2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则在上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之外,融合了合并审理、示范判决及平行案件处理、送达和财产保全等方面的内容,系统地提出了解决群体性证券民事纠纷的方案。

“三家法院对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标准、登记公告、代表人选定、案件审理、调解和判决及其适用、当事人上诉等方面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朱奕奕介绍,只有深圳中院明确保留了前置程序,即原告以自己受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行为侵害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并增加了兜底条款:“可以认定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侵权行为的其他证据”,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原有前置程序的适用范围。前置程序的保留有利于投资者权利的救济与保护,证券侵权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能力并不对等,法院一般根据行政处罚书和其他判决、裁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保留前置程序,将降低原告投资者举证证明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的难度。

朱奕奕认为,三家法院代表人诉讼制度虽各有侧重,但他们的出台意味着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日渐完善,为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作市场、欺诈发行等证券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维权途径。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家法院都在探索具体执行细则,将有利于摸索出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和司法需求的民事诉讼机制,其特点是可操作性增强,有利于明确诉讼立案和权利登记以及代表人确定和权限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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