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澄迈县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措施》印发,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奖励6000元。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每辆车只能申请一次县级奖励资金,省、县两级奖励资金可叠加申请。所有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的车辆自初次登记上牌办结之日起,由澄迈县交警大队限制其两年内不得转让和过户,违者将取消其获得奖励资金资格并退还奖励资金。

奖励对象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海南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且在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的个人或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个人和单位除外)。

新能源汽车奖励实行总额控制,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256.8万元,奖励标准为个人用户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6000元,非财政资金购买单位用户每辆新能源汽车奖励3000元,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不超过428辆,具体按照奖励对象申报新能源汽车上牌办结时间的先后排序(以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清单为准)。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提交至澄迈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逾期不予受理。 (记者高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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