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记者从郑州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本月起,全市持续集中推进驻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大学生参保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每年9月1日开启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

政策规定,驻郑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中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在郑州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来说,参保对象涵盖了驻郑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包括部属、省属、市属的公办、民办、系统行业办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的成人高校、技师院校、中专学校等)及科研院所中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各院校(科研院所)应在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内,统一组织和办理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

参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为推进参保扩面,郑州市进一步优化参保筹资机制,对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大中专学生按照参保当年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趸交期内,因上级政策原因提高缴费标准的,大中专学生个人不再补缴,需补缴部分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

被认定为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人员)的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在困难身份认定地参保,也可在郑州市参保。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共济、专款专用

为加强待遇保障,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原参保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入学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按规定在缴费期内参加郑州城乡居民医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入学当年9月1日起享受郑州市居民医保待遇。

郑州市规定,参保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共济、定额包干、专款专用、学校管理”的原则,建立门诊统筹机制。参保学生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等费用,按照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给予保障。参保学生异地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执行郑州市同等待遇标准。

在校连续参保年限在郑就业后可折算累计

为了帮助大中专学生在郑就业后更好的办理医保衔接,郑州市规定,建立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与毕业后参加郑州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挂钩折算机制。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校期间连续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的年限,按照每足额缴纳1年居民医保折算6个月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标准,与其参加的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驻郑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随用人单位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缴费的次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后未稳定就业的,毕业当年可继续享受当年的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毕业次年可继续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记者 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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