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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临近尾声,在山东一家商业银行网点做柜员的赵兆,休年假的申请被单位驳回了,“我们网点小,只有两名柜员,一人休假就意味着同事要替班或从其他网点借人顶班,领导没批。”赵兆的经历,也是不少无法享受带薪休假的职工的真实写照。(《工人日报》8月28日)

带薪休假引发社会关注,本不是个新鲜事。2008年1月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是,这项职工权益在现实中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人社部在2020年9月18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建议的答复中介绍,近三年人社部开展的60个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数据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含可放寒暑假的单位)且具备休假条件(工作满1年)的职工中,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数比例为60%左右。特别是对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从业者来说,当他们连正常的周末双休都难以享受,动辄加班更是加常便饭,这时,讲带薪休假似乎有些“奢侈”。

一些单位为何无法落实带薪休假?一是监管不到位,执法的刚性不够,违法成本太低,让一些单位缺乏落实这一制度的动力;二是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会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影响单位效益;三是一些职工出于保住岗位、担心影响收入和职级晋升等考虑,不敢休、不愿休。

对此,执法者、监管者要行动起来,积极展开调查研究,严格执法,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只要执法有刚性,敢于动真碰硬,对于有能力落实相关制度而“装聋作哑”的企业进行处罚,将用人单位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情况纳入行政监督和诚信考核体系,一些单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意识就会随之提升。当然,不同单位面临的现实境况有所差异,对于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进行暂缓,一旦有能力之后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同时,劳动者要强化自我维权意识,及时通过各类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可以积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新闻媒体、司法等途径维权。在这个过程中,工会要发挥自身作用,通过集体协商和法律监督机制,为劳动者维权保驾护航。

此外,企业的管理观念要与时俱进,不能再抱着固有偏见不放,认为员工休年假只会影响企业效益。做任何事情都应张弛有度,事实上,给予劳动者适当的休息时间,使其调整到最佳状态,反而有助于增加其工作积极性,提升其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更好地为企业创造效益。

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还对促进旅游和消费发挥着重要作用。将相关制度尽快落到实处,避免其成为“纸上权益”,是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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